河南出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02-23 10:31:03 来源:郑州计算机学校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河南省实施〈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中小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我省教育大会精神,强化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健全教师管理机制,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河南省实施〈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

2.河南省实施《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

2021年12月27日

附件1
河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我省普通中小学(含民办,下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与权限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中共党员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五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三章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理

第六条 应予处理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严重后果。

(四)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八)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一)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二)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违反教育规律,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十三)侵吞、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或有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

(十四)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七条 经调查核实教师存在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或其他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干扰调查,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应当从严处理、从重处分。

第四章  处理的程序和运用

第九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调查核实。中小学校及学校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本细则所列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拟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调查了解学生情况,听取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二)处理结论。按照给予教师处理的种类及权限,由公办中小学、民办中小学或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三)复核申诉。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四)处理解除。对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在处理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解除处理的决定应在处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降低后的岗位等级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谋取的奖励、荣誉称号,或在获得奖励、荣誉称号期间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按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取消其相应的奖励、荣誉称号。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予以清退或上缴。

第十二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五章  处理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五条 因管理不力导致教师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记过以上处分的,取消该校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或次年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取消该校及其主要负责人三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面向社会公布举报渠道,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和修订,自正式发布之日施行。

附件2

河南省实施《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教育部《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教师。

第三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和权限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中共党员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五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公办幼儿园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幼儿园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三章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理

第六条  应予处理的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严重后果。

(四)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五)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六)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八)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九)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一)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十二)组织、推荐或诱导幼儿参加校外培训,或为校外培训机构等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三)侵吞、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或有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

(十四)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七条 经调查核实教师存在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或其他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干扰调查,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应当从严处理、从重处分。

第四章  处理的程序和运用

第九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调查核实。幼儿园及幼儿园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本细则所列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拟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调查了解幼儿情况,听取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二)处理结论。按照给予教师处理的种类及权限,由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举办者或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三)复核申诉。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四)处理解除。对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在处理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解除处理的决定应在处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降低后的岗位等级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谋取的奖励、荣誉称号,或在获得奖励、荣誉称号期间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按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取消其相应的奖励、荣誉称号。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予以清退或上缴。

第十二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五章  处理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及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五条 因管理不力导致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记过以上处分的,取消该园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或次年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取消该园及其主要负责人三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及主管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面向社会公布举报渠道,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和修订,自正式发布之日施行。

省教育厅负责同志就《实施细则》相关情况
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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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实施细则》研制出台的背景?
答:
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承担着让每个孩子健康成长、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任,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关键。近年来,为切实加强我省师德师风建设,省教育厅深入推动宣传、教育、考核、奖惩、监督“五位一体”的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打造了河南省师德师风教育文化品牌,涌现了一大批师德师风先进典型,倡导了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全省广大教师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爱岗敬业,教书育人,默默奉献,为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赢得了千万学生和家长的充分信赖,得到了全社会广泛赞誉和尊重。但是,我们也要看到,部分地区和个别学校依然存在对师德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主体责任不明确、师德监管考核与处罚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高校教师发表错误言论、学术不端,中小学教师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有偿补课,幼儿园教师体罚、伤害儿童等现象仍时有发生。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让孩子享受更好更优质教育的需求日益强烈,对教师的综合素质特别是师德修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我省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是落实中央相关文件要求的需要,是回应社会对教师队伍建设关切的需要,更是进一步强化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的需要。为建立和完善我省教师管理机制,也为教师严格自我约束、规范职业行为、加强自我修养提供基本遵循,河南省教育厅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借鉴周边兄弟省份做法,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我省具体化、可操作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问:
制定《实施细则》的政策依据?
答:
在《实施细则》的制定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师〔2018〕18号),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并在研制过程中征求了从事教师职业道德及教育法律研究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经反复讨论修改后最终形成了本《实施细则》。

问:
《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有哪些?
答:
中小学、幼儿园两份《实施细则》正文部分都是六章、十八条。六个章节分别为总则、处理的种类与权限、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理、处理的程序和运用、处理的责任追究,附则。“总则”主要阐明制定的依据、对象及处理的原则。“处理的种类与权限”主要阐述处理的种类及相关处理的主体权限。“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理”是《细则》的核心部分,主要阐释各种违反师德的具体表现行为及其适用的处理,给予的处理主要是根据违反师德行为情节的轻重而判断的。“处理的程序和运用”对处分的程序和运用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明确了教师申诉的权利和渠道。“处理的责任追究”主要规定了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的追责办法。
总体上看,《实施细则》的制定坚持了“针对突出问题、回应基层声音、凝聚基层智慧”三个原则,呈现出四个特点:一是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在综合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现行人事管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基层和学校工作实践特点,以及教师的职业特点。二是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列举较为详尽,处罚的权限界定充分考虑了学校和基层教育部门实际,以及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管理实际。三是具有较强的地域性。文件制定的过程中充分吸纳了郑州、安阳、濮阳、南阳等地已经出台的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内容,以及基层学校在日常教学管理过程中探索实行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四是制定的过程体现了规范性。经历了调研、论证、研讨、反复征求意见、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等多个程序,确保既能贯彻落实教育部行业规范要求,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相冲突或违背,又能充分体现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的第一标准。

问:
贯彻落实《实施细则》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
一是各地各校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要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理念。对教师的惩处必须建立在证据确凿充分的基础上,在实施惩处之前要做好被惩处者的思想、心理等基础性工作,做到科学、严谨。要注重预防和警示,尽可能减少对教师的过重惩处,力争做到严肃处罚与人文关怀并举。

二是要把《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与《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统筹安排。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宣传解读,帮助广大教师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准则内容,做到全员全覆盖、应知应会、必做必查。教育和引导广大教师以准则为标杆,时刻对照检查自己的职业行为,自觉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严守师德底线,提振师道尊严。

三是要把《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与构建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实施细则》的警戒作用、预防效应、红线意识,坚持严管与厚爱并重,教育和引导广大教师知准则,守底线,强师德,通过《实施细则》的颁布和实施,切实提高广大教师的法治素养、规则意识,提升依法执教、规范执教能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健全师德违规查处通报和报告制度,强化师德师风问题治理能力,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查处做到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坚持“零容忍”,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究,坚决遏制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蔓延,推动建立宣传、教育、考核、奖惩、监督“五位一体”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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